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46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46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邦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6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建邦犯竊盜罪,共拾伍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賴建邦基於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意圖,自民國99年初某日起,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自行車,得手後除將附表編號1所示之自行車供已代步使用外,另將如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自行車分別儲置於如附表所示之處所,並均以防盜鎖上鎖,嗣於99年10月2日凌晨3時30分許,為警於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與新站路口查獲賴建邦騎乘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自行車,始悉上情,並循線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自行車、賴建邦所有之自行車防盜鎖7個及自行車防盜鎖鑰匙6支。
二、證據:
(一)被告賴建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本件承辦員警 巫胤震 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被害人 龐志成 、 邱明益 於警詢時之指述。
(四)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贓物認領收據2張。
(五)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自行車車主資訊管理平台查詢車主資料1份。
(六)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4份。
(七)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40張。
(八)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自行車15輛(附表編號3及13所示之自行車已發還被害人)、自行車防盜鎖7個及自行車防盜鎖鑰匙6支。
三、核被告賴建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被告上開15次竊取他人自行車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任意竊取他人自行車,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顯然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行為應予非難,暨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及被告犯後仍飾詞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之自行車防盜鎖7個及自行車防盜鎖鑰匙6支,雖均為被告所有之物,然被告係用以將所竊得之自行車分別上鎖以防盜,非供其犯本案竊盜犯行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2、4至12、14、15所示之自行車,雖係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惟該等物品均非被告所有之物,亦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竊得財物│竊後儲置處所││號│││││││││││││├─┼────┼──────┼───┼──────┼──────┤│1│99年10月│新北市板橋區│不詳│WKT廠牌、型│於99年10月2│││2日凌晨│文化路、民生││號不詳之銀藍│日凌晨3時30│││2時30分│路口之捷運站││色相間自行車│分許,騎乘該│││許│自行車停車場││1輛│自行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新站路│││││││口時為警查獲│├─┼────┼──────┼───┼──────┼──────┤│2│99年初某│不詳│不詳│WKT廠牌、3K│停放在新北市│││日│││E-2000型號之│中和區錦和運││││││銀藍色相間自│動公園大門旁││││││行車1輛│人行道上│├─┼────┼──────┼───┼──────┼──────┤│3│99年9月│新北市中和區│邱明益│GIANT廠牌、│同上│││28日上午│連城路340巷2││DS318型號之││││7時許前│號前││銀色自行車1││││之某時│││輛││├─┼────┼──────┼───┼──────┼──────┤│4│99年初某│不詳│不詳│GIANT廠牌、│同上│││日│││MEIANDY型號│││││││之紅色自行車│││││││1輛││├─┼────┼──────┼───┼──────┼──────┤│5│99年初某│不詳│不詳│不詳廠牌、NE│同上│││日│││WPOWER型號│││││││之銀色自行車│││││││1輛││├─┼────┼──────┼───┼──────┼──────┤│6│99年初某│不詳│不詳│MERIDA廠牌、│同上│││日│││868型號之黃│││││││色自行車1輛││├─┼────┼──────┼───┼──────┼──────┤│7│99年初某│不詳│不詳│EKING廠牌、│同上│││日│││型號不詳之橘│││││││藍色相間自行│││││││車1輛││├─┼────┼──────┼───┼──────┼──────┤│8│99年初某│不詳│不詳│TONMING廠牌│同上│││日│││、TOMINVINCI│││││││LE型號之銀綠│││││││色相間自行車│││││││1輛││├─┼────┼──────┼───┼──────┼──────┤│9│99年初某│不詳│不詳│Zianta廠牌、│同上│││日│││ZERO-PRO型號│││││││之黃色自行車│││││││1輛││├─┼────┼──────┼───┼──────┼──────┤│10│99年初某│不詳│不詳│廠牌、型號不│同上│││日│││詳之黑色自行│││││││車1輛││├─┼────┼──────┼───┼──────┼──────┤│11│99年初某│不詳│不詳│SAVEBK廠牌、│同上│││日│││型號不詳之藍│││││││色自行車1輛││├─┼────┼──────┼───┼──────┼──────┤│12│99年初某│不詳│不詳│SAVEBK廠牌、│停放在新北市│││日│││18-SPEED型號○○○區○○路││││││之銀黑色相間│469巷72弄23││││││自行車1輛│號前│├─┼────┼──────┼───┼──────┼──────┤│13│99年9月│新北市中和區│龐志成│SAVEBK廠牌、│同上│││28日晚上│錦和路、近高││21-SPEED型號││││10時許前│速公路橋下處││之藍黃色相間││││之某時│││自行車1輛││├─┼────┼──────┼───┼──────┼──────┤│14│99年初某│不詳│不詳│廠牌、型號不│停放在新北市│││日│││詳之黑紅相間○○○區○○路││││││自行車1輛│340巷8弄口│├─┼────┼──────┼───┼──────┼──────┤│15│99年初某│不詳│不詳│BingQ廠牌、│同上│││日│││型號不詳之銀│││││││色自行車1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