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6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86,4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692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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