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39號原告辛○○
壬○○己○○乙○○丑○○寅○○癸○○子○○丙○○
庚○
戊○
丁○
卯○被告祭祀公業 顏聲 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5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5月12日至16日間送達原告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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