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51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足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56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日以96年度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5830元。該項裁定已於96年5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進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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