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63號上訴人即被告嘉藥學校財團法人嘉南藥理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銘田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錢師霖 、 黃坤山 間因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3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94萬9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