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奕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3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瑋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奕瑋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分別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聲請為正當。
三、本院審酌(一)受刑人犯罪期間自民國109年7月至同年9月間,均係加入同一詐騙集團,負責領取及轉交內有他人帳戶資料之包裹,所犯罪質相同。(二)其自陳因年少基於對朋友信任及抱持僥倖心態,而為如附表各次犯行;為單親家庭,母親獨自扶養3名子女,領有低收入戶證明;會基本英文對話,要幫母親分擔弟妹學費,減輕家中經濟負擔,對檢察官聲請定刑並無意見等語。以上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回覆表各1份附卷可查。本院審酌上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