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475號聲請人 黃郁嵐 住○○市○○區○○○街000巷0號2樓
黃郁喬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景崧
葉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有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郭麗娟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林縣○○鄉○○○路0段00巷00弄0號)於111年10月4日死亡,聲請人黃郁嵐、黃郁喬係被繼承人之孫女,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㈠被繼承人於111年10月4日死亡,聲請人黃郁嵐、黃郁喬係被
繼承人之孫女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固堪信為真實。
㈡惟查被繼承人死亡時,並無配偶,其長子黃景崧、次子黃春
和,其中黃景崧以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被繼承人尚有次子 黃春和 為其繼承人而尚未聲請拋棄繼承,且亦查無喪失繼承權情事,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其次子黃春和為其法定繼承人,本件聲請人黃郁嵐、黃郁喬之繼承順序尚在其後,即尚無繼承之權。是聲請人黃郁嵐、黃郁喬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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