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允中選任辯護人鐘為盛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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