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6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6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訂民國99年6月23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並應攜同被上訴人本人到庭。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陳曼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