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育篤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育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育篤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育篤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嗣於民國89年2月1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
103年7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梁耀鑌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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