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 褚康如 即坤正油漆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坤正油漆行褚康如│安泰商業銀│顏昌興業有限公司│102年8月31日│176,600元│BM0000000││││行永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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