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100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至忠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61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