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9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高彬嚴(原名高銘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彬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彬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07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078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