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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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96號原告 楊婉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敬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即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民國106年10月6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僅載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777,22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暨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訴之聲明,惟未就被告應賠償原告之原因事實及本件訴訟標的為何予以敘明,依首揭規定,尚不符起訴程式要件。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體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包含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即原告係以何法律規定或法律關係為依據而對被告為本件請求〉、請求所憑之事實經過,及應說明本件請求金額何以為1,777,220元之計算依據等節),並請檢附相關事證進狀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