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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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61號原告 劉家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司法院、監察院、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就起訴要件欠缺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起訴要件事項暨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已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嗣雖經原告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部分亦經台灣高等法院於107年6月6日駁回抗告確定,是原告即應依限繳納上開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未繳納裁判費,有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曾東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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