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泳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51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泳原(已歿)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驗後淨重0.020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認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7年1月23日21時許在其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死亡為由,於107年5月2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5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8頁)。而該案被告於107年1月24日提出交付警方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卷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3月15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00
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件可按(見警卷第5、
6頁及毒偵卷第19頁),足證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檢驗後淨重0.020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係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