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69號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弘鑫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志明
債務人 黎翠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柒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