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30號聲請人 王一帆 (即 黃雲鯤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王一帆(即黃雲鯤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台端檢附仍為影本),需與遺產分割協議書上之印鑑一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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