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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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567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仲寧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於起訴時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請於補正時同時提出起訴狀繕本二件。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