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6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白涵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玥 情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庭民國113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於本庭第一審判決全部上訴,應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萬1,270元(計算式見附表),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並應依同法第441條之規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雁婷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