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6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白涵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玥 情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庭民國113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於本庭第一審判決全部上訴,應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萬1,270元(計算式見附表),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並應依同法第441條之規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雁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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