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438號

原告玖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卿

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 律師

洪俊誠 律師

被告 楊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出民國000年0月出廠、廠牌形式LEXUS、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身號碼JTHKD5BZ00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車籍,辦理過戶登記予原告。參酌系爭車輛相同型號、出廠年份之中古車商售價,可認系爭車輛於二手車市場之交易現值約為新臺幣(下同)277,500(取255,000元至300,000元之中間值),有原告起訴狀所附車輛買賣網站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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