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凰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
民國106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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