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64號原告 史偉中 本件原告對被告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49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7萬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