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原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66號原告 李思樺
朱琇甄 魏惠貞 被告 顧澤民
簡瑞賢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顧澤民、簡瑞賢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李思樺、朱琇甄、魏惠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
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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