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270號聲請人 陳淑彬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第二次命補正)㈠按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
附具遺產清冊,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家事事件法第12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 陳明慧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