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765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羅怡虹 相對人華洋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蕭瑋珉
蕭允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567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20萬元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43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2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56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