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7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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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7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7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八七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C7-2898」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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