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6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6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6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五四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記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將該車交由其前夫出質予臺南市安南區某不詳當鋪」應更正為「意圖不法之利益,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與其前夫離婚後,仍將該車交由其前夫使用而遷移不明」,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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