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7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7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工太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劉國邦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撤緩偵字第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工太營造有限公司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係指包括自然人、法人等所有之納稅義務人,並非僅限於自然人而言(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7484號、92年度臺上字第402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工太營造有限公司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爰審酌被告工太營造有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本負有據實申報員工領得薪資之義務,竟為不實之申報而逃漏稅捐,不僅有違應誠實納稅之義務、破壞納稅之公平性,並有損告訴人甲○○之權益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已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所逃漏之稅額非鉅,並已補繳完畢,有和解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99年度偵字第896號卷第10、30頁),且被告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因未履行檢察官所附之條件而經撤銷緩起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