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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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秀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44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 官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穎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1紅包袋1包2簽單8張3帳本1本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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