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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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保凱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簽文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海洛因成分,有聲請書所載鑑定資料附卷可憑,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碎塊狀物驗餘淨重2.28公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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