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6250號債權人 鍾順文 債務人兆峰財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信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峰財金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為本件請求之依據(依申請前置協商委任合約書第七條約定,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乙方已收之報酬不予退還)。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