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交簡字第35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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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字第3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中交簡字第35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運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 黃進福 」之記載,均更正為「黃運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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