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11號原告 林義雄 被告 何阿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訴字第4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徐右家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