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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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14號聲請人源民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國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青瑜┌──────────────────────────────────────────────┐│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源民安企業股份有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豐│103年5月16日│103,347元│KX0000000││││公司尤國品│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