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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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霖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楊文峯 等(即 楊順發 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吳謀焰法官謝碧莉法官鄭傑夫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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