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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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三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清泉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清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清泉因被告甲○○涉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八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交保釋放。茲因被告已逃匿,經通緝在案,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及通知保證人回證各乙份,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右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本院經核聲請人所檢具卷證屬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