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簡字第八四七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詹朝傑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樠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