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多摩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和達
訴訟代理人 林龍佑
訴訟代理人 林佳明
被 告 陳政吉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營小字第77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3月24日上午0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曹瓊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曹瓊文
法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