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

原告 劉佩蓉

訴訟代理人 陳品妤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蕭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王龍寬

法官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周育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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