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號

聲請人 陳勇全

相對人 呂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__至00__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__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__至00__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編號00__至00__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金額轉換■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__至00__所示之本票__紙,付款地均未記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32號

編號

發  票 日

(民 國)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到  期  日

(民  國)

利息起算日

(民   國)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001

111年9月20日

200,000元

111年

113年1月1日

THNO530050

002

111年11月16日

50,000元

111年12月16日

113年1月1日

THNO530365

003

111年12月6日

100,000元

113年1月1日

THNO530062

004

112年3月30日

20,000元

112年

113年1月1日

THNO530380

005

112年3月31日

100,000元

113年1月1日

THNO530381

006

112年5月9日

50,000元

113年1月1日

THNO530388

007

112年6月5日

100,000元

113年1月1日

THNO530394

008

112年8月6日

66,000元

113年1月1日

THNO159642

009

112年12月30日

160,000元

113年1月1日

THNO530072

010

112年9月8日

30,000元

113年1月1日

THNO159646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