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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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吳旻 諳被告 丁碧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碧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碧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伍佰肆拾陸元(即包含現金卡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及信用卡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玖佰陸拾貳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