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82號原告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韻婷 律師原告與被告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8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2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024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月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