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619號原告 唐震益 被告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十方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附設十方啟能中心法定代理人 魏振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40元(含資遣費21,730元、加班費78,81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40元(計算式:1,110元×2/3=7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0元(計算式:1,110元-740元=3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