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廷選任辯護人林清漢律師被告沈博偉選任辯護人 陳夏毅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徐祐偉 律師(於民國109年6月3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沈博偉「選任辯護人徐祐偉律師」部分更正為「選任辯護人徐祐偉律師(於民國109年6月3日解除委任)」。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主文所示之記載,顯係誤載,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張美眉法官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