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45號原告 薛志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60元(含108年2月至4月之每月薪資36,000元、每月職務加給12,000元、每月油資津貼10,000元與勞保費9,390元、特休未休10日之折算工資16,000元及提撥勞工退休金27,270元至原告之個人專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油資津貼及勞保費外均屬之,則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87,27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327元(計算式:
1,990元×2/3=1,3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03元(計算式:2,430元-1,327元=1,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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