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59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李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壹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費用,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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