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47號聲請人 李宛勳 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鄭文彬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9,03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 之債權人20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2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21人×10份=9030元)。
二、請補正說明本件聲請理由,含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以及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請聲請人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實際每月薪資所得為何?並請提出【最近六個月期間】,領取薪資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包括薪資袋、薪水條、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
八、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若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及數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陳稱每月分擔支出租金5,000元、水電費500元,請就該支付項目及金額提出分擔繳交房租、水電費之相關證明(如對方出具之繳費證明書、繳費收據、繳費紀錄等)。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共同居住?
十、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電話費700元。請就該支付項目及金額,說明支出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單據證明(如為手機綁約,請提出手機合約文件。並說明合約何時到期?到期後通話費會降至若干元?)。
、聲請人陳稱扶養兩名子女魏○瑄、杜○煒,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元。請聲請人陳報列表說明,兩名子女扶養費之詳細項目及金額(如生活費、交通費、學雜費等)(請分開兩人,逐項說明,勿籠統概括),並提出相關資料佐證。
、請說明兩名子女魏○瑄、杜○煒有無另外領取給付、津貼、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如有領取,請說明其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領取款項證明文件。
、請提出魏○瑄、杜○煒104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及魏○瑄、杜○煒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聲請人陳報魏○瑄、杜○煒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均為2人。請敘明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其與魏○瑄、杜○煒之關係?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並請說明共同扶養義務人,就扶養費之分擔數額?分擔理由為何?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聲請人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每月還款金額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