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坤城 (原名: 吳政遠 )代理人 連睿鈞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年1月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再陳報現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聲請人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說明為何租屋地地址與戶籍地地址不同?並說明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系爭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三、聲請人自陳現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年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聲請人應提出支出其受扶養人 吳金龍陳瓊花 扶養費用之計算依據(含項目及金額),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證明、保險單等)。並應陳報吳金龍、陳瓊花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吳金龍、陳瓊花之扶養費用。另聲請人應提出其吳金龍、陳瓊花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
104年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扶養義務人中有未分攤扶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電話費新臺幣(下同)1,484元,並稱係以胞兄 吳坤益 名義申請,而所提之繳費單據名義人亦確為吳坤益。則此項電話費用是否確實為聲請人所支出?抑或係由吳坤益支出?若主張仍實際由聲請人支出,則應提出得證明聲請人確實實際繳納此項費用之相關證據資料。並應說明聲請人有何需申請高額之電話資費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佐證。
六、聲請人應說明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04年9月21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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