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5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其中附表編號三、四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文俊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八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項│項│項│├───────┼─────────────┼─────────────┼─────────────┼─────────────┤│犯罪日期│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自八十九年九月間某日起,至│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年六月初某日止│九十年五月初某日止│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止│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止│││││││├───┬───┼─────────────┼─────────────┼─────────────┼─────────────┤│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二號│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二號││實├───┼─────────────┼─────────────┼─────────────┼─────────────┤│審│確定│九十年九月二日│九十年九月二日│九十二年一月六日│九十二年一月六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如易科│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權期間或罰金額│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折算一日│九百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